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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亲人占用 法院判决返还

南充晚报  2017-12-18 11:00

[摘要] 因儿子儿媳未购买婚房,结婚后儿媳胡芹和其娘家人长期占用公婆一套房屋,致使公婆无法售房还债, 遂将儿子儿媳和亲家诉至法院。昨(17)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日前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胡芹及其父母将房屋返还蔡华夫妇。法庭上,原告蔡华夫妇诉称,他们因债务原因,打算卖掉两人名下一套

因儿子儿媳未购买婚房,结婚后儿媳胡芹和其娘家人长期占用公婆一套房屋,致使公婆无法售房还债, 遂将儿子儿媳和亲家诉至法院。昨(17)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日前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胡芹及其父母将房屋返还蔡华夫妇。

房屋被占 状告儿子儿媳和亲家

蔡华夫妇是嘉陵区人,育有一子。几年前,儿子蔡强与胡芹结婚,因儿子儿媳婚前未购买婚房,且蔡华夫妇长期在外地工作,遂允许儿子儿媳暂居于老两口名下位于嘉陵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 婚后不久,蔡强便前往成都工作,儿媳胡芹为方便生活,遂将自己的父母接到城区与自己共同居住在公婆的房屋里。

2017年1月,因债务原因,蔡华夫妇欲卖掉这套住房。然而,胡芹及其父母亲却拒绝搬出房屋。协商无果后,蔡华夫妇将儿子儿媳及亲家4人告上了法庭。

嘉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告蔡华夫妇诉称,他们因债务原因,打算卖掉两人名下一套住房。被告蔡强在成都工作,有固定的住处。其他3名被告搬到我们名下的房屋内居住生活, 该行为属无权占有。现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位于嘉陵区某小区的房屋。

被告辩称 系合法使用房屋

被告蔡强未提出答辩, 也未提交证据。被告胡芹及其父母辩称,被告胡芹使用二原告的房屋系合法使用,没有侵权,更无返还原物之前提。 二原告夫妻长期在外地工作,2016年退休。 被告蔡强系二原告独子,2000年初就在南充工作,为了工作和生活,决定购买本案诉争的房屋。 二原告在资金上支持被告蔡强购房,但要求将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他们二老名下,故本案诉争房屋实际为二原告与被告蔡强家庭共有财产。2011年胡芹与蔡强恋爱期间,蔡华夫妇明确表示在双方结婚后,将房屋赠与并过户在胡芹与蔡强名下,虽然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二原告作为成人, 一诺千金, 不能反悔。

胡芹与蔡强结婚后一直在本案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 蔡华夫妇见胡芹与蔡强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多次催促胡芹办理过户手续,但胡芹认为不会发生什么变故,就没有去办理。胡芹作为蔡强的妻子,理所当然拥有居住权。胡芹的父母在本案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也是经过了二原告的同意,为此放弃了拆迁安置还房, 而要求了货币补偿。2013年将积蓄陆续借了15万元给蔡华及蔡强夫妻偿还债务,2015年又将拆迁补偿款8万元用于开设网吧。现蔡华夫妇提起诉讼,不顾儿子媳妇的感情。综上,本案是一个家庭内部纠纷,被告胡芹是合法使用该房屋, 二原告主张胡芹立即搬出该房屋,违反了当初的承诺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房屋是不动产,经依法登记为二原告共同所有,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 确认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依法登记的内容为准,胡芹等3名被告认为本案诉争房屋是二原告与被告蔡强的共有财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故本案诉争房屋应认定为二原告共同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 二原告是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虽被告胡芹、 蔡强结婚作为新婚使用,婚后又由被告胡芹、蔡强实际居住使用,这只能说明二原告同意二被告婚后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并无法证明二原告是将该房赠与给二被告。被告胡芹及其父母提出的二原告在胡芹与蔡强恋爱期间承诺在他们结婚成家时将该房赠与过户到他们名下,只是对没办理过户手续的抗辩。即使二原告存在3名被告提出的赠与承诺,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二原告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故二原告与被告胡芹、蔡强的赠与关系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4被告占有本案诉争房,是基于亲权关系产生的占有,并非依据物权的占有,应属无权占有。上周,该院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返还原告蔡华夫妇所有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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