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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南充晚报  2017-11-25 10:39

[摘要] 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的;(二)物业管理区域

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的;

(四)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会议只能由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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