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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自治新规 亮点多更规范

南充晚报  2016-08-12 10:35

[摘要] 新近出台的《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是我省规范小区业主自治的新规定。

新近出台的《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是我省规范小区业主自治的新规定。 该规定是依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小区业主自治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通观全文,亮点多,细化了标准,明确了程序,强化了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业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指导和业主监督

实践中, 部分业委会以维护小区业主权益为幌子,我行我素,任意而为,越位、错位现象时有发生,拒不接受指导监督,破坏小区正常秩序,损害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指导规则》第四条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既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也要接受业主的监督。

司法部门介入物业纠纷处理

实践中,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运行中易出现争议纠纷,大家理解和观点不一致, 难以形成共识。《指导规则》第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选举和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及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争议时, 应当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并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文件资料。

《指导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以内改正。

业主大会筹备组鼓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业主大会成立涉及许多法律知识,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为加强政策法规指导。《指导规则》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协助筹备组参与筹备相关工作。

筹备组组长可另行指定

根据规定,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实践中,筹备组组长可能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指导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筹备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一) 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二)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三)签发筹备组公告;(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五)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 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

推荐或自荐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筹备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合理设置,总人数为单数。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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