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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租并举 加快房地产行业去库存

南充晚报  2016-06-17 10:45

[摘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 打通购租并举市场, 将有助于加快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务加快“去库存”

意见认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并从六个方面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来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 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意见明确,培育市场供应主体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无论是从迎合城市各层次住房者的租赁需求, 还是进一步改善城市住房结构的角度,都有益处。

落实公积金租房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意见提出, 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 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合同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对于有过租房经历的人而言, 一些人曾被房东的临时涨价、 突然停租等个人行为所困扰。

对此,意见明确了租赁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 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给予补贴

意见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善提出了新思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 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 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同时, 意见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 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在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 亮点在于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

意见提出,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 用电、 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这既是“去库存”的需要,同时也是让相关投资商和房企盘活存量资产的一个重要渠道。 另外后续部分商业用房的土地转变性质等方面, 将面临一个较好的政策空间。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从5%减至1.5%

意见明确提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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