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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楼盘因延期交房被查 将承担违约责任

绸都在线  2016-06-01 17:04

[摘要] 近日,一消费者投诉称,2014年4月份在潆溪某小区购得商品房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15年2月19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被延迟交房。

5月31日,南充市顺庆区潆溪工商质监所通报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情况。

近日,一消费者投诉称,2014年4月份在潆溪某小区购得商品房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15年2月19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被延迟交房。时至2016年4月底,房屋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测绘所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合法文件的情况下,通知消费者办理交房手续,并要求消费者先行缴纳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后方可交房。此外,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向买受人支付自合同交付期届满次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开发商宣称,只承担交付期届满次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消费者认为开发商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投诉要求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商对此陈述称,关于交房,责任在公司,愿意立即改正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未取得相关许可便通知房屋买受人交房,是应众多业主需要且相关手续正在积极申办中;对于要求业主缴纳不合理物业管理费,是其物业管理人员私自决定不代表公司行为。

根据《消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地产开发商立即停止交房行为,待其取得房屋验收有关手续后方可通知业主交房;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立即停止要求房屋买受方缴纳不合理物业管理费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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