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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商业中心呢 南充294名业主起诉开发商

南充晚报  2015-10-22 16:26

开开心心买新房入住,却发现与当初广告中的差异很大。 宣传时说的居民健身广场, 到交房时只有几个简单的器材;而所谓的繁华商业中心更是没有。于是294名业主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近日记者获悉,顺庆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了市内某小区294名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的购房纠纷案件, 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开心购房 却被虚假广告欺骗

2004年, 市民王迪生和家人商量后,准备购买新房。前后比较了多家楼盘小区广告、小区彩色景图册等销售广告等宣传资料,王迪生和家人很中意位于顺庆区的某商品房居住小区。而在该小区的这些宣传广告和图册中也明确标示,该小区内将有一个繁华的商业中心和一处供业主休闲健身的健身广场。而不少的购房者和王迪生一家一样,被房产公司宣称的良好环境和健全的生活配套设施所吸引,都纷纷签合同购买,而该小区的住房也很快销售一空。

原以为买到了自己心爱的住房,都满心欢喜的等待着交房入住,但却被小区的实际情况给泼了一盆冷水。 入住小区后,让王迪生和众多业主出乎意料的是,小区实际的情况和当初购房时宣传广告中的宣传内容并不相符。原来广告上称的繁华商业中心并没有, 而所谓的休闲健身广场, 也不过是安装了几个简易健身器材。业主们都纷纷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于是其中294人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

法院审理 向各业主赔偿损失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开发商在销售住房时的宣传资料中载明,该小区有商业中心和一处休闲健身广场等公共配套设施。这是对购房人一种明确、具体的要约,足以让买房人产生信赖,从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良好的公共设施和适宜的环境对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终,作为购房人的业主认可并与开发商订立了合同。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就变成了要约。只要购房人同意, 即使广告内容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认定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在广告中存在着虚假宣传,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遂判令开发商向各业主分别赔偿损失3000至7000元不等。 但判决生效后, 开发商却并未完全履行判决,于是业主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顺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高度重视。执行法官向当事者耐心解释,安抚其激动的情绪。并多方奔走,查询到该房产公司在几家银行有账户和资金,于是赶赴银行扣划了相应的资金,将其支付给了业主们,维护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律师廖丹: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做的广告宣传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 但如果要约邀请内容明确具体, 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则成为“要约”。开发商不履行广告宣传上所做出的承诺, 将是毁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 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在售房时的宣传广告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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