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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房二卖二审判决 退购房款付违约金

南充晚报  2015-09-25 10:54

一房二卖,被原买主告上法庭。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筹钱买房 竟然遭遇一房二卖

现年43岁的李伟儒系南部县某法律服务所主任。2006年,李伟儒在南部县南隆镇居民鲁丁处了解到, 他和弟弟鲁军合修的一栋6层楼住房要出售。 当时,李伟儒的妻子和亲属都劝他不要到那里买房。然而,李伟儒通过朋友打听到,县政府将要搬迁到距该房屋不远的地方,他认为那里的房屋空间很大。

2006年4月29日, 李伟儒及妻子徐春与鲁丁、 敬蓉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鲁丁把与弟弟共同修建的一楼门面房、 门面房后半部分及三楼一套住房等出售给李伟儒夫妇, 总价款为158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付款100000元,2006年6月10日前付款30000元, 余款28000元在“两证”办结并交付时付清)、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 李伟儒夫妇向鲁丁支付了100000元购房款。又在2006年6月9日再次支付30000元房款。 哪知钱交了后,就再也没了下文。他们经过打听,才得知在2010年12月28日,鲁丁、敬蓉夫妇又将房屋卖给了龚兵、杨梅夫妇,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二审判决 被告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李伟儒得知房主一房二卖后,于2011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一波三折, 前后长达4年之久。一审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西充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西充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 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讼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结论为李伟儒起诉时的市场价为1236000元。 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 被告返还原告 购 房 款 130000 元 , 并 赔 偿 损 失1057619元。

一审判决后,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的上诉理由是,赔偿的房屋增值损失中不应扣减土地出让金20381元, 并由鲁丁夫妇、鲁军夫妇承担连带责任。鲁丁、敬蓉请求二审改判其与李伟儒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鲁丁夫妇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李伟儒所主张的房屋增值损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因违约所造成损失中的合同履行利益,法院予以支持,并认为一审法院表述为赔偿损失不当, 应变更为支付违约金。9月1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除维持原判由被告鲁丁、敬蓉返还原告李伟儒、徐春夫妇购房款13万元外,还判决鲁丁、敬蓉夫妇向李伟儒、 徐春夫妇支付违约金107.8万元,同时由被告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共计50990元。(文中人物除李伟儒外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签订合同是民事维权前提

律师雷震:纵观本案,李伟儒之所以能够打赢官司,与他签订了详尽的规避各种风险的购房合同有关。

李伟儒在签合同时就考虑了这些风险,与对方订立了9项条款,约定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以及违约后怎么处理,其中专门签订了一条如果卖方一房二卖或多卖,将赔偿他的相关损失,包含增值损失。后来对方将这套房子卖给他人后,李伟儒就是依靠合同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雷震指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要避免“霸王”合同,在签订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 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如果购房者对购房知识欠缺,可以参考相关的购房指南,或请专业人士和律师陪同选房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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